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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1月11日全体委员讨论通过)

    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第一届)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17-09-18 16: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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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秘书处工作细则

    (2008年11月11日全体委员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殡葬标委会)秘书处的工作,根据《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二条 全国殡葬标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殡葬协会,机构、人员纳入中国殡葬协会编制序列。秘书处是全国殡葬标委会的常设机构,在主任委员和中国殡葬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全国殡葬标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常务副秘书长由中国殡葬协会承担。

    第四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任期5年。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组织起草、编制全国殡葬标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组织殡葬标准制定、修订、审定、报批工作,审核标准项目合同,检查落实标准项目进度。

    第七条 标准批准发布后,提出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开展标准的宣传活动。

    第八条 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决算报告。

    第九条 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标准信息,做好委员资讯的反馈工作。

    第十条 开展与标准化工作有关的产品技术、质量以及服务的检测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优秀标准成果和优秀标准化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全国殡葬标委会委员日常联络工作。

    第四章 秘书处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全国殡葬标委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领导下的集体负责制。

    第十四条 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上报及与相关机构来往的文件以及技术委员会重大事项,须请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后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全国殡葬标委会财务纳入中国殡葬协会财务统一管理,单独立账。

    第十七条 秘书处日常开支,由中国殡葬协会负责。

    第六章 秘书处人员要求

    第十八条 应热爱殡葬标准化工作,熟悉专业,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十九条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水平和一定外语水平及较好的写作能力。

    第二十条 接受委员监督,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调离岗位。考核方法按中国殡葬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全国殡葬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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